原告蒋**与被告杜**、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杜**,被告人民财保岳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杜**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及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营运损失65392元(医药费6412.62元、后续医药费3000元、施救费280元,住院护理误工6900元、住院伙食补助480元、伤者误工28920元、营养费1800元、法检费1000元、营运损失8800元、手机损失7500元、交通费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杜**驾驶湘f8××**号小车沿岳...(本文书还有3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