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自车车辆维修费69271元,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4600元,合计76871元,在××路损费5980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车损按照重新鉴定结论为60370元,总诉请金额变更为73950元。
某*辩称,答辩人承保交强险、三责险及车损险,愿意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车损经答辩人申请重鉴确认为60370元,另残值200元需要扣减;原鉴定已被推翻,其自行垫付的评估费3000元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其他各项损失请法院依法核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2月16日16时20分,...(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