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饲料款6335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家在养鸡时在我处赊欠饲料共计63356元。被告于2021年5月23日出欠据1枚,金额为24426元;2021年11月20日出欠据1枚,金额为22530元;2021年11月20日出欠据1枚,金额为1708元;2021年11月20日出欠据1枚,金额为14692元。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拖,至今未付,故起诉。
李*未到庭,无答辩。
张*未到庭,无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被告李**原告购买饲料和豆粕,总计欠原告饲料和豆粕款63356元,被告李*于2021年5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本文书还有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