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张*、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争议较大,故本院于同年7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峰独任审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张*、被告某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原告马*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对原告损失医疗费16773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24195.50元、残疾赔偿金40072元、鉴定费29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交通费10498元、车损费1000元,合计264701.15元,就前述损失,先由被告二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余款由被告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即60%赔付(需扣除被告二已垫付的2.8万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即60%赔付(详见赔偿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张*答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其系正常行驶,原告向左变道且未...(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