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年融资租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西***********(以下简称西平章仔公司)、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平章仔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租金117257元、违约金19661元(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的逾期利息以117257元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明细附后);2.判令被告西平章仔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3.确认本案被告在未清偿所欠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前,合同编号为荣年租赁(2018)厂字****号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物(具体清单详见租赁物品明细表)所有...(本文书还有3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