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陈*、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诉称:2018年2月4日,被告陈*、吴*夫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月息3分,有被告亲笔立据为证,双方约定三个月后还款五万元及其利息,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欠不还。尤其是,目前被告一不接电话二不给面见,表现出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无条件归还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及其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
原告为使其主张能够成立,向本院举证的证据为: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借条,证明2018年2月4日被告陈*、吴**原告借款5万元...(本文书还有1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