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某某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2941.57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20日8时许,被告高**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保险车辆)沿滨海县八滩镇八滩中路行驶至事发地,与原告薛**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现原告损失...(本文书还有2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