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平*市南*********(以下简称郭庄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的法定代理人于*2、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郭庄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532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7日,原告在被告下属的西于家幼儿园上学期间,因老师照顾不周*摔倒,经平*博爱骨伤医院诊断为肱骨外髁骨折,住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11951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医疗费11951元,护理费10800元,伤残赔偿金111810元,鉴定费2080元,精神损失10000元,营养费4500元...(本文书还有1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