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陈**、易**、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易**、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易**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727070.94元、支付违约金180000元及赔偿原告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727070.94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7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24年12月16日为74888.31元);2、判决被告陈**、易**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275元;3、判决被告陈**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22日,被告陈**、易**夫妇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某某公司古田支行(下简称某某支行)、保证人某乙公司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01××××023经营贷0000098)。合同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约定,借款金额90万元,用于经营周*,贷款期限12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加43个基点确定,借款...(本文书还有5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