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湘潭支公司)及原审被告罗*、湖南省通*********(以下简称通衢物流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湘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湘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请人人寿财保湘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姜*到庭参加诉讼,二审被上诉人罗*、通衢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于人寿财保湘潭支公司能否向黄**追偿的认定中,对《国内公路运输货物保险单》来源及投保情况事实认定错误,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足以说明购买保险的实际为黄**,保险单上载明的湘da××××/豫s××××挂车行驶证车主为黄**,人寿财保湘潭支公司在投保时对此知情,并且事故发生后,黄**按照人寿财保湘潭支公司的要求,与通衢物流公司补《货物运输合同》给人寿财保湘潭支公司,这都是人寿财保湘潭支公司为了达到不赔偿所做的圈套,二审判决认定黄**不是《国内公路运输货物保险单》的合同相对人,未对自己的运输责任进行投保有误,认定人寿财保湘潭支公司向通衢物流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后有权向黄**主张赔偿是错误的。对于事故损失人寿财保湘潭支公司按照投保车辆所占50%责任赔偿是其应该承担的保险理赔责任。至于人寿财保湘潭支公司赔偿了通衢物流公司48000...(本文书还有6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