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1日被告人李**到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524国道秀洲王*至海宁海昌段工程(海**)项目经理部工作,具体工作为工地水泥的供应联系和签收,同年7月16日离职。2021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谎称其在该项目经理部担任管理职务,能帮助被害人刘*收购该工程上的废品,取得被害人刘*的信任。期间,被告人李**虚构有工程废品可以发货,同时编造家中有急事等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共计143000元,赃款均用于被告人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林某、宋*、蔡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本文书还有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