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夏银行**********与被告朱**、买**、浙江博泰******(以下简称“博泰公司”)、浙江洁宇**********(以下简称“洁宇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被告博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被告洁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朱**、买**对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279850.33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此后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25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博泰公司对浙江诚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186566.90元(暂计...(本文书还有3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