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龙**、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龙**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179520元(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5.4%从2022年1月19日支付借款之日暂计至2022年8月3日起诉之日共561日,以后利息仍按此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收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6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的借款本金为46万元。利息以46万元本金为基数计算。
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相识多年同乡同学,原告经营水产养殖、红*、百货等生意。被告因生意经营资金周*需要从2021年起就曾向原告借款,但当时被告的生意经营顺利一般能按时有借有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2022年1月19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要求借120万元用于经营资金周*,被告当时提出可以以其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当日双...(本文书还有4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