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中国银行************、第三人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中行新会支行”)、第三人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路××号××层××卡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拥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约257374元;2.依法停止(2022)粤0705执恢xx号案件对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路××号××层××卡房地产的执行拍卖;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方*与第三人方*于2005年12月3日购买了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路××号××层××商铺,该商铺于2006年7月取得土地证,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易x**。产权证中明确记载方*只拥有涉案商铺的二分之一份额...(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