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庄*、阮**、何**、蒋**、王**因与被上诉人胡**、胡**、高**、林**、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庄*、阮**、何**、蒋**、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2020年4月10日的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交付证照的时间为股东变更结束后”,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认为,2020年4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第一份培训学校转让协议的第4条明确约定,上诉人于2020年4月2日交付给被上诉人定金拾万元,第二次在2020年4月10日付清余款418700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上述转让款后,约定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变更后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凭证)交给上诉人。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4月2日签订的...(本文书还有4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