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16日,被告杨**向本院申请文书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在本案审理过程...(本文书还有1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