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支付医疗费206元,误工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80000元,合计各项费用862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6日,某某公司在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购买“某某雇主责任保险”,同日与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签订了《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雇主责任保险(a版)条款》(保险单号:10991*****160236****),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天津某某********,投保雇员人数208人,保险期间自2022年3月26日0时起至2023年3月25日24时止。2023年2月19日,某某公司雇员王*贤(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9********),在被派遣到天津市某某制管有限公司工作时被钢管砸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左手示中环指指骨骨折。2023年4月12日,经天津市某某区某某局作出的编号s112022***...(本文书还有5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