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覃贵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注: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7日按银行年利率24%计算至借。
款本金偿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7日,被告蓝**以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期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150000元借给被告,2018年9月27日已以信用社柜台支付方式由原告户头转账至被告账户。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清借款,被告均表示经济困难...(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