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某丙、被告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某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如下: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火灾损失686441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酒店住宿费用4320元;3.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租金损失(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9月3日,每月3300元的标准);4.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租房押金损失6600元;5.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租房的物业费损失(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9月3日,每月239.7元的标准);6.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误工损失4600元;7.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鉴定费损失28000元;8.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某丙是原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某甲是某公司,是***小区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2023年2月5日21时05分,原告房屋发生火灾,东莞市某认定着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雷*、自燃、电气线路短路等因素,不排除烟花燃放所致原告与周*邻居调查发现,事发当天有许***小区内燃放烟花,原告房屋着火是燃放烟花导致原告要求被***小区的监控视频寻找燃放烟花的人员,被告告知监控系统年久失修无法查看,导致无法确认肇事人员原告认为,被告有***小区内及时禁止燃放烟花防止事故发生,同时被告***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的管理导致原告房屋着火后因消防通道阻塞无法第一时间进行救火,且无法提供监控视频导致无法确认直接侵权人,原告的实际损失与被...(本文书还有6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