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刘*(以下简称姓名)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停运损失6238.63元、交通费76.65元,共计6315.28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三元桥机场右转弯处,刘*驾驶×××车辆(以下简称事故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交管部门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原告车辆系营运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由各被告赔偿,故诉至本院。
刘*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我驾车,事故车辆登记...(本文书还有1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