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韩*、原审第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3)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韩*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韩*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石*与韩*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石*在微信群中已告知韩*“李**系货物的出卖人”,石*只是代收代付,因此韩*与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韩*剩余货款为125954元,一审法院认定尚有208054元货款未交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微信群中载明货款余额为208054元,其中88554元系韩*实缴货款,119500元系李**赠与的福利。现李**因案涉买卖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石*也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当事人对该赠与予以撤销,不再履行。三、石*没有收取韩*底款50000元,一审法院判令石*向某静返还天妈爱丽丝群剩余底款5...(本文书还有3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