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与被告无锡乾维********(以下简称乾维公司)、福州蓝闽******(以下简称蓝闽公司)、四川蓝光********(以下简称蓝光公司)、福建宏盛*************(以下简称宏盛公司)、无锡协亚*******(以下简称协亚优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乾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蓝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宏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协亚优公司、蓝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乾维公司、蓝闽公司、蓝光公司、宏盛公司、协亚优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本文书还有3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