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长渠********与被告李**、郭**、李*、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长渠********(简称浙江长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李**、郭**、李*、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长渠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在出资责任范围内对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内的付款义务承担付款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与安徽顺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被告安徽顺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长渠********设备款200000元;二、被告安徽顺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长渠********违约...(本文书还有2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