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xx********(以下简称xx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舒城xx****(以下简称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3)皖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程序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以原审第三人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保险合同系认定错误。2.本案系合同案件,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上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一审没有追加交强险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并扣除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部分,是程序错误。1.根据道交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责任...(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