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保*********(以下简称某保险某支公司)与被告孙**、被告延津县某********(以下简称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84143.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1日5时35分许,孙**无证驾驶豫gm××**轻型仓栅式货车,沿g22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某县某镇某村路口时,碰撞住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高某驾驶的两轮电驱动车,造成高强受伤,经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孙**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后经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孙**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因孙**驾驶的豫gm××**轻型仓栅货车在原告处投保有交强险,高某家属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沈丘县人民法院,后某...(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