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正一集团为印证其主张,提交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正一公司与刘**是劳务分包关系,正一公司就案涉所有劳务工程结算完毕,不差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在认定如下: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因聊天相对人身份信息不明,该证据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六安三峰为案涉工程六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渗滤液系统土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其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重庆三峰施工。2019年10月,重庆三峰与正一集团就案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正一集团将案涉工程劳务包给刘**施工。2020年7月3日,原告吴**锋与被告刘**签订《膜系统钢结构、水池钢楼梯及不锈钢栏杆分包合同》从被告刘**处承包案涉工程膜系统钢结构新建、原膜系统钢结构改建、所有水池钢结构楼梯、水池池顶及楼梯的不锈钢栏杆制作。原告包工、包料负责施工,被告支付工程款。合同价款采用...(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