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64558.8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3952.04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6455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31日,被告王*因融资需要,向原告某某公司投保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下称某某单》),该某某单》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有权向投保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险费...(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