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等与被告广州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某某医院)(以下简称顺德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梁**、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顺德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梁**、梁**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三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20372.64元(按被告承担25%的过错责任,即1281490.57*25%);2.本案医疗过错鉴定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日12时死者梁**因腹痛至被告门诊就医,被告建议住院治疗,当日13时梁**被安排入住肛肠科普通病床,被告以新冠疫情为由拒绝家属入院陪护;16:30时被告查*记录显示梁**胰腺炎诊断明确,给予抗感染、抑酸...(本文书还有3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