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第三人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2)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新27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2024)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茹*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2024)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首先,张*虽然出具了230万的收条,但实际收到的款项只有215万,有刘*出具的银行明细能够印证这一事实,另外在大额资金往来中,除收条外,还应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付款凭证等事实来综合判断认定,刘*仅依据收条主张张*多收取了15万元的事实,既缺乏相...(本文书还有4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