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红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李**向上诉人罗**偿还借款57650元;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李**向上诉人罗**支付资金占用费115606元;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根据上诉人罗**提交的借条、说明及还款计划、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上诉人罗**主张的借款由两笔组成,一笔借款是由被上诉人李**于2014年4月25日向上诉人罗**借款本金30000元整,同日被上诉人李**向上诉人罗**出具了借条一张;第二笔借款是被上诉人李**于2012年8月欠付上诉人罗**的货款本金32650元,但因被上诉人李**无能力及时支付货款,该货款已于2014年5月19日转换成了欠款并由被上诉人李**向上诉人罗**出具了《说明及还款计划》,对上述两笔欠款均进行了认可,该...(本文书还有4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