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无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2216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1日9时35分许,原告宫**驾驶津某****号小型轿车,沿106京广线西侧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106京广线83公里霸州市人民法院南侧时右转弯过程中,与沿京广线由北向南行驶的刘*驾驶的冀r2****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冀r2****号小型轿车失控又与中心隔离带与绿化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受伤,道路绿化带受损,中心隔离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宫**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此事故无责任。原告所有的车辆津某****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27374...(本文书还有2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