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余**、开平市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市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余**从2008年10月至2020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余**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2489.05元(5433.83元/月×11.5个月);3、被告余**支付原告2008年10月至202...(本文书还有13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