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与被告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某某商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商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诉称:2023年9月17日3时50分许,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冀t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衡井线马庄红绿灯处,与原告驾驶的冀au××**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及原告车上乘车人雒拓拓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本次事故致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给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经查被告李**所驾肇事车辆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355.89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65955.89元。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