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优*********(以下简称优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2)粤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判令优威公司立即向卢*支付经济补偿金24365.40元。事实和理由:自卢*入职以后,优威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未与卢*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卢*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举证或举证困难。优威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对卢*进行违法调岗,卢*被迫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优威公司应向卢*支付经济补偿金。
优威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卢*是主动向优威公司提出辞职,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优威公司向卢*支付经济补偿金24365.40元。
一审法...(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