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
上诉人鹤壁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栗**、淇县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淇县法院)(2024)豫06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淇县法院(2024)豫0622民初****号裁定书,发回重审。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023年6月29日股东杨**和潘*海发现某甲公司的设备被破坏,部分设备丢失,当日拨打110报案,淇县某局某队接到报警前往调查后,在2023年7月19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法人杨**通过多方沟通了解到,2023年6月14日鹤壁市某局某分局某大队在清查重点散乱窝点时发现该仓库存在污染问题,随即通告了淇县...(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