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某某财保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载货物损失88239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将所属的车牌号为豫gd××**车辆向被告投保了货运无忧保险,保险期限为2021年4月2日0时至2022年4月1日24时,保险限额20万元,原告已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生效。后原告承接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输业务,指派原告车辆豫gd××**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运输。2021年4月12日4时10分,豫gd××**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北京市丰台区××路××乡××段马家楼桥东300米,发生货物及道路交通牌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方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告应当承...(本文书还有3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