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北***********诉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扒倒原告10延长米红砖砌筑院墙(含基础2.2米高、24公分宽)所致经济损失(恢复原状)。人民币1万元(如不能协商解决,以鉴定结论为准);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院落南侧为红砖砌筑的高2.2米(含基础)、宽24公分的院墙。2022年9月21日,被告无故将原告该院墙扒倒10延长米,原告与其理论未果。被告扒倒原告院墙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1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