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网吉林**************(以下简称扶余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徐**、李**、李**、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扶余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上诉人朱**、李**及朱**、徐**、李**、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扶余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扶余供电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扶余供电公司不应该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死者李*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勾树枝子,并且使用可以触及高*线的钩子,应该知道有触电的危险存在,但是放任了这种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扶余供电公司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二)退一步讲,即使扶余供电公司...(本文书还有3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