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与被告共和县锦*********(以下简称锦源公司)、青海海南**********(以下简称四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陈**,被告锦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德才让、被告四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和县锦*********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和县锦*********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的利息24972.23元、复利2538.34元、罚息232814.55;以上1、2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5260325.12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和县锦*********以未清偿赁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1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和县锦*******...(本文书还有4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