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刘*,被告人保自贡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778.90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庭审中,原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营养费的赔偿增加了1800元(30元×60天)。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16日,刘*驾驶车牌号为川c7c5**小型客车,沿火车站路由三八路方向往交通路方向行驶,至自流井区火车站红绿灯路口人行横道时,与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徐**发生刮撞,致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刘*负全部责任、徐**无责任。事发后,徐**被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