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张*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份《门诊病历》,以证明张*行走不稳且为了避免癫痫发作时对其自身及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医院给予的医嘱都是需要加强家人陪护并定期复查的事实。太平洋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定残日应当认定为何日;二、护理费应如何计算;三、非医保费用是否需要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2018年11月5日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张*母亲共同委托南天鉴定所对张*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12月19日做出鉴定意见,张*的伤残等级为一个柒级和一个捌级。2019年3月27日张*起诉立案后,张*申请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残等级、精神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误工天数、护理等级及护理依赖系数进行鉴定,飞速达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上述申请并无异议。2020年6月23日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评定精神损伤的伤残级别为捌级。因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后续治疗...(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