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海林市海*********(以下简称海林海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海林海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海林海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707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8日,案件审理期间至判决、执行阶段所产生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海林海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3日,海林海强公司向夏**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口头约定月息2分。至起诉时止,海林海强公司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70700元未给付。
海林海强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双方在借款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夏**主张给付利息不应保护。海林海强公司自借款后于2013年至2018年间已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现只欠夏**8...(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