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术**因与被上诉人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未查清双方之间不存在欠据签署的基础关系,王**请求于法无据。1.《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期内,如遇国家占地,占地费归王**所有,经营损失及地上物补偿费归术**所有。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垡上村经济合作社《土地转租权证明》可证实案涉土地地上生产生活用房甚至机井都是术**所出资建设。二是北京青云宏展置业有限公司《一封信》内容“青云店镇集体土地非住宅拆除”,可证实本次补偿不存在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拆迁过程中,也是术**签订《交房条》,将案涉厂房等交给政府。三是术**提供的收条及2019年5月9日的协议,已经将2017年及之前的地租全部交清,王**除《土地租赁合同》外,另行收取术**高达279800元。《欠据》是无中生有。根据《土地租赁合同》《土地转租权证明》《一封信》、地租《收条》和协议等,本案不存在土地征占问题,不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拆迁款,只有房屋腾退款,王**不具有享有房屋腾退费的资格,其胁迫术**妻子签下的《欠据》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一审未予查清是错误的。2.一审未查清《欠据》的无效情形是错误的。术**多次强调《欠据》的签订背...(本文书还有5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