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韩**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亦清楚,认定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原审被告单*人某某石家庄分...(本文书还有36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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