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薛*辩称,原审法院认定薛*元对其死亡承担70%的责任,波普公司承担30%的责任,虽然薛*元的自身有疾病,但死亡确系受伤造成,受伤是其死亡的主导因素和诱因。原审酌情认定波普公司承担30%责任并无不妥,且波普公司对此认定没有异议。波普公司在上诉人处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且保险限额远远高于理赔额,原审法院计算赔偿数额时已经减掉了上诉人垫付的费用,在赔偿限额内判决其承担责任正确。
波普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如下损失:死亡赔偿金605888元、丧葬费41760元、医疗费54229.48元、护理费19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724317.48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本文书还有1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