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马*、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20万元,庭审中变更为116488.3元;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09月09日11时,马*驾驶车牌号鲁某****小型汽车在中国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石庙镇于家店村口与于**驾驶车牌号为鲁vz****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韩*银的财产(电线杆、监控、太阳能板、太阳能警示器、树木、电线、路**)受损,于**受伤。经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本文书还有1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