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赣州市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赣州市南************减收朱**的物业服务费,减收幅度为50%。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赣州市南************承担。事实和理由:
1.根据朱**与赣州市南************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约定:二、环境卫生;三、安全管理内容;四、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九、消防;**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根据朱**提供的证据图片可以证明赣州市南************具有维修、养*、管理和维护等义务,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共区域的环境维护、消防设施损坏、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主入口实行24小时定岗值班制等方面;二是赣州市南********...(本文书还有4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