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沈**、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224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3日,沈**驾驶小轿车与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刘**发生碰撞,致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沈**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沈**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保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沈**未到庭答辩。
被告平安财保盐城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认定由法庭依法审核。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1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本文书还有1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