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男,198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上诉人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侯*、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张*、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还或改判不支持被上诉人侯*后续治疗费8000元。不服一审数额为8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侯*的后续治疗费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鉴定后续治疗费金额并不明确,鉴定书载明的是“综合评定手术治疗费约需人民币8000人民币,此评估费用仅供参考,选择不同等级医院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住院期...(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