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平市某*******(下称为某乙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下称某某公司)、第三人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以及第三人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为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388289.2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赔偿款人民币388289.26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为984.21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2019年4月11日,罗*仁驾驶粤jq****/粤j****挂重型半牵引车由...(本文书还有3657字未显示)